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3号)等文件精神,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下简称“港澳台居民”)在本市的就业创业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印发了《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就业创业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8〕237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做好港澳台居民在本市的就业创业工作,将在本市求职、就业、创业的港澳台居民纳入公共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体系,向港澳台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三、主要内容
《通知》对港澳台居民在本市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了将在本市求职、就业、创业的港澳台居民纳入公共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体系。有就业创业意愿的港澳台居民在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开业指导、创业孵化、就业失业登记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二)明确了符合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的办理方式。一是在本市实现就业的港澳台居民,符合就业登记条件的,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就业登记信息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为准。二是在本市中止就业的港澳台居民,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就近的街镇社保所提交《港澳台居民失业信息采集表》及失业登记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三)明确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领方式。合并办理就业登记的港澳台居民,未持有本市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到就近的街镇社保所申请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失业登记的港澳台居民,未持有本市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在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可提交本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申请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明确了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即: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港澳台居民,符合本市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就近的街镇社保所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四、涉及范围
文件涉及的人员主要为在本市实现就业或中止就业的港澳台居民。
五、执行标准
文件于2018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