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51号)的文件要求,进一步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加强源头预防和治理,按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京人社监发〔2018〕157号)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二、目标任务
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务、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领域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以银行保函方式取代现行企业在银行缴存现金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方式,做到落实“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同时,本办法规定差异化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不再办理保函,减轻企业负担。
三、主要内容
本《工作程序》共七部分内容,确定了农民工工资保函的范围与标准、建立、备案、启用、撤销、差异化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同时明确了原有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处理的原则。
四、涉及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务、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五、执行标准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照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按照不少于50万元的标准,建立农民工工资保函。
六、实施时间
自2018年11月7日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