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联办发[2016]2号
2016年07月18日
一、关于研发及样机制造、检测内容的解释
对于从事样机制造、检测的企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须在经营范围内增加“样机制造、检测”经营项目的,经企业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增加“XX产品研发(含样机制造、检测)”的经营项目。
二、关于在经营范围中增加制造类内容的解释
对于企业注册在本市,生产环节在外埠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须在经营范围内增加“生产制造”经营项目的,经企业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增加“生产(制造)XX(限在外埠从事生产活动)”的经营项目。
三、关于公司通过股权优化、重组组建新公司的解释
对于进行股权优化、重组的新公司,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不视为新增项目:(一)新公司是原公司的一部分业务分离出来组建的;(二)新公司在生产制造环节无迁移、无新增、无扩建;(三)原公司对新组建的公司绝对控股(51%以上)。
企业在申请办理上述工商登记注册时,应当出具符合《目录》有关规定及解释、自愿接受政府监督的书面承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注册地的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意见后予以依法核准,注册地的区人民政府严格履行监管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