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规[2016]13号
2016年06月02日
各区发展改革委、教委,各有关出版、发行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北京市定价目录》,经研究,现将《北京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及《北京市中小学教材价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出版单位应当在2016年9月1日前完成2016年秋季教材零售价格在本单位网站的公示工作。原市物价局、原市新闻出版局《关于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京价(收)字[2001]417号),原市物价局、原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教材重印书零售价格核定办法的通知》(京价(收)字[2003]150号),市发展改革委、原市新闻出版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6]823号),市发展改革委、原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调整中小学教材正文印张单价的通知》(京发改[2007]1043号),市发展改革委、原市新闻出版局、市教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价格政策文件的通知》(京发改 [2012]1110 号),市发展改革委、原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文件的通知》(京发改 [2012]861号)等有关中小学教材价格文件同时废止。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