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含污水处理费)、用电(含照明)、用气统一执行本市现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按照居民用户管理。已执行民用价格的学校及现行价格低于民用价格的,仍维持现行标准。
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调整后,各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执行,确保国家政策落实到位。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调整后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协调各有关学校,配合经营企业尽快落实分表计量工作。
四、以上价格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