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察范围
(一)未按规定进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重点用能单位。
(二)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用能单位。
二、监察内容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用能单位是否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监察方式
(一)对未按规定进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重点用能单位,由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自行安排节能监察,市节能监察大队配合监察。
(二)对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重点用能单位,由市节能监察大队会同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进行现场监察。
(三)对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含)至5000吨(不含)标准煤用能单位,由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自行安排节能监察,市节能监察大队配合监察。
四、处罚依据
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相关规定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五、监察要求
各用能单位要高度重视和配合此次监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