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资源节约的基本国策,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2018年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8〕272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将对本市相关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情况实施专项监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时间
2018年3月至12月。
二、监察范围和方式
采取“双随机”方式,由市节能监察大队对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情况进行现场监察,并收集相关票据等。
三、监察要求
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和用能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认真准备,积极配合监察工作。
四、监察结果处理
市发展改革委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对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