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吴为)市属公办公营养老院今年内选择试点进行民营改革,全市215家公办养老院除保留一部分专门服务特定养老对象外,其他的都将逐步实现民营。北京市民政局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近日出台的《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市民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红兵介绍,改革后的公办养老院将优先接收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困境家庭保障对象、优待服务保障以及失独家庭中的失能或70周岁以上老年人。空余床位再接收社会上其他高龄、失能老人。公办养老院的收费将按成本核算,对不同服务对象分类收取。
四类老人可住公办养老院
《北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人包括“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困境家庭保障对象和优待服务保障对象”,同时,该办法也提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失能或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参照困境家庭保障对象或优待服务保障对象申请服务”。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这主要是对失独家庭给予养老上的优待。
“未来公办养老机构将以上述四类人作为服务对象”,李红兵介绍,这一改革主要为了解决公办养老机构的排队问题。“政府应该是做最难做的事,政府的钱要用来解决最难解决的问题。”李红兵表示,公办养老机构主要以服务政府兜底的保障对象为目的,社会养老机构就可以为养老市场提供更多元的服务。
空余床位可收非京籍老人
《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规定,公办养老机构民营后同样承担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职能,以合同方式,约定不少于20%的床位用于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在此基础上,其他空余床位可接收其他失能或高龄老人。
北京市民政局福利处副处长李树丛介绍,失能或高龄的社会老年人申请养老机构将主要按照属地划分,“就是按照户籍所在区县进行申请,接收完京籍老年人之后还有空余床位,这些养老机构可以接收非京籍老年人。”
■ 焦点
已入住非保障对象不受影响
未来,一部分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将只接收四类政府保障对象,改为民营的公办养老机构也将留下至少20%床位保证保障对象。那么,现已入住在这些养老机构,但又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申请对象的老人怎么办?李树丛就此表示,新政策实施后,已经入住的老年人将不会受到影响。
“大家知道,第五福利院将专门接收失独家庭中的失能或70周岁以上老年人。目前我们正在对它进行重新装修。很多原来住在这里的支持我们的改造,有的选择暂时回家,有的则腾到底下楼层。”李红兵介绍。
符合条件入住对象无需排队
根据民政部门的测算,全市需要由政府兜底供养的四类保障对象总共在2万人左右,而公办养老机构将可为这类人群提供至少4万张床位。民政局介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将不再需要排队轮候。
“文件出台后,政府需要准备多少床位,是有所准备的。承诺一定要兑现,按照政策应该入住的,一定会保障入住。”李红兵同时表示,对于不符合政策的,也不必抱着“有枣没枣打一杆子”的心态。“文件已经明确规定了公办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不符合要求的就不用自寻烦恼排队了。”
保障人群将可享受养老补贴
改革之后,对于四类养老保障对象如何收费,民政部门也有了初步的制度设计。城市特困和农村五保人群按照供养标准执行,即由政府买单;低保低收入以及孤寡失能高龄这样的困境家庭人员参照运营成本定价,而优待保障对象则在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区间协商定价。
同时,保障对象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后,也将能享受到一定的补贴。“这几类人入住养老机构,根据自身状况、家庭状况和服务需求,补贴也不一样。我们的补贴首先是保证其能有经济能力入住,其次还要保证机构接收后能保本或者微利经营”,李绍纯说,未来民政部门还将拿出一定的补贴用于四类老人居家养老,具体多少钱还要进一步研究确定。“我们鼓励更多老人选择居家养老,但他们也可以把这些补贴带到养老机构,支付机构养老费。”
■ 追访
非保障对象住养老院市场定价
公办养老院民营后将留存“管理发展资金”用于机构改善发展
李树丛介绍,公办养老机构主要分为公办公营、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三类,这三类机构总共有215家。未来,除少量保留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外,大部分公办养老机构都将进行民营化改革。
“按照改革的安排,各区县未来每3到5个乡镇将组成一个养老协作区,选取一个养老院继续作为公办公营养老机构,接收除优待保障对象外的其他三类政府兜底对象,其他民营化改革的养老院至少保证有20%的床位接收保障对象。”李树丛介绍,养老机构再接收社会其他失能或高龄老年人入住时,可按市场调节定价收费。
同时,民营化改革后,这些养老机构需要留存“风险保障金”和“管理发展资金”,将养老机构的盈利转化为继续支持养老机构的改善和发展。
市民政局福利处处长李绍纯介绍,根据规定,“风险保障金”由运营方以押金形式向所有权方一次性缴纳,原则不低于该机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1%;“管理发展资金”由运营方逐年专项留存并专款管理及核算,原则每年不低于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2%,运营初期可适当减免或少量留存,发展期逐步递增,稳定期应相对固定留存。所有权方应对“管理发展资金”留存情况进行监督。
“有的养老院投资较大,几千万甚至上亿,一下拿出2%的留存资金有困难。我们的办法也有特别的规定。”李红兵介绍,办法规定留存资金以“少量留存,发展期逐步递增”为原则,不给养老机构的发展增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