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二、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及本市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企业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以及不同职级、岗位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情况、职工增减计划,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二)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原则,根据企业年度经济效益情况,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对于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竞争类、特殊功能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城市公共服务类企业达到2.5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应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幅的70%;其中,特殊功能类和城市公共服务类企业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不得超过本市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对于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在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40%范围内确定。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具体降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定。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关闭退出、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三)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科学设置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的联动指标,每类联动指标原则上选取2-3个。
1.经济效益联动指标。对于竞争类企业,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对于特殊功能类企业,在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任务完成率、融资成本节约率等指标。对于城市公共服务类企业,主要选取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保障能力和生产安全等情况的指标,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
2.劳动生产率联动指标。一般以人均增加值、人均利润为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工作量等指标。
3.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联动指标。根据企业性质和经营实际,可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劳动分配率等指标。
(四)科学调整联动指标。对于承担疏解非首都功能、筹办冬奥会和冬残奥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发展高精尖产业等方面重点任务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将相关指标作为经济效益联动指标。
三、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五)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企业应依据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按照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原则,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
对竞争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但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对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但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
(六)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探索工资总额预算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国有企业要统筹安排周期内各年度工资总额支出,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七)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整。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指导,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
四、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八)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根据所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所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预警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国有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总部工资总额预算,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九)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要统筹考虑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提升职工满意度等因素,科学制定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薪酬策略。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职级、岗位的工资水平,向科技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国有企业可对关键技术岗位的优秀人才实行年薪制并设立企业年金。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收入能增能减。
(十)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不得违规设立福利性项目。
五、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十一)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调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定和发布工资指导线以及特殊功能类、城市公共服务类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及时认定国有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和工资总额预算周期。
(十二)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分类指导所监管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并按年度将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其汇总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十三)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国有企业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企业监事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将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监督。
(十四)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公众监督。
(十五)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和本市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
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六、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十六)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区、市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指导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改革顺利进行。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具体改革实施办法,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改革工作。国有企业要树立大局观念,认真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改革规定,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各界正确理解、积极支持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十七)本意见适用于由本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对金融企业按照本意见中关于竞争类企业的要求执行。文化企业根据功能定位,分别按照本意见中关于竞争类、特殊功能类和城市公共服务类企业的要求执行。未分类企业按照竞争类企业的要求执行。
本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十八)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本市现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