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规〔2015〕1号
2015年11月1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北京市定价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价目录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责任清单。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负责的政府定价管理事项,要切实承担管理职责,确保管好。对取消政府定价管理的事项,必须坚决取消,健全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完善监管措施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动态,进一步强化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进一步加大价格监督检查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价(政)字[2002]393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