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规〔2015〕3号
2015年12月21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28号)的有关精神,为提高公共交通运营企业经营情况透明度,促进企业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加强成本控制、提高运行效率,促进公共交通价格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主要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建立年度成本费用公开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本市主要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祥龙公交客运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
二、实施主体。各运营企业为成本费用公开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按照依法合规、客观真实的原则做好相关情况公开工作,并对各自公开内容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公开方式。由运营企业在各自官方网站公布成本费用等信息,也可同时利用其他媒介进行公开。
四、公开内容。1.经合法审计后的年度成本费用数据(具体样式详见附件)和企业有关经营情况;2.发生明显变动成本费用的原因说明;3.解答社会关注问题的方式(如电子邮箱)等内容。
五、公开时间。运营企业应在每年10月底前公开上年度的相关信息,信息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六、组织实施。各试点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相关工作,及时做好各方面咨询的解答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国资委按各自职责督促企业做好相关成本费用公开工作,及时总结完善成本费用公开制度。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各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