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信息检索:
北京市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策解读 > > 内容

解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03-29 10:54:12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政策精神,进一步发挥中关村科技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发展质量,加快做优做强,特制定《管理办法》,对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普惠支持。
 

  二、《管理办法》的特点

  (一)针对性强。针对初创企业产品研发周期长、投入大、盈利能力弱的情况,对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支持,以利于加速企业成长。

  (二)研发费用包含范围广。此次支持企业研发费用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三)资金申报流程简便。采取线上申报,线下审核方式,按照研发费用投入进行资金补贴。
 

  三、《管理办法》的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指的企业为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上公示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名录库中,成立时间在5年(含)以内,从业人员100人以下,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四、《管理办法》的支持内容及标准

  对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支持,采取后补助一次性拨付经费的方式,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支出额度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一)研发费用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投入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1.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指企业内部研发活动的直接支出,以及用于研发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以及外协加工费等支出。对于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研究开发费或技术开发费的企业,指标应与相应会计科目当年实际发生额一致,包括人员人工费、直接投入(包括原材料费等)、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含设计费、装备调试费等)等。对于在财务上未单独核算研究开发费或技术开发费的企业,指标应分项目归集整理,即按项目分列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其他费用等支出项,再加上未列入项目经费的相关人员工资、管理和服务费用等支出取得。

  2.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指企业形成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经费支出。对于研发与生产共用的固定资产应按比例进行分摊,其中仪器和设备一般应按使用时间进行分摊,建筑物一般应按使用面积进行分摊。

  3.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单位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研发活动而拨给对方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二)对企业研发费用支出额度相应的补助标准如下:

  1.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总额在10-100万元的,按支出额的5%给予补助。

  2.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支出额高于(含)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按照每家10万元给予补助。

  3.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支出额高于(含)500万元的,按照每家20万元给予补助。
 

  五、《管理办法》的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www.zgc.gov.cn)发布当年的《中关村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申报通知》。企业按通知要求,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本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申请,提供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

  (二)中关村管委会对企业的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对上一年度有研发费用支出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及企业研发费用的数额进行审核。

  (三)中关村管委会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

  (四)中关村管委会对材料进行复审,根据复审情况制定支持方案,报请管委会会议审议。

  (五)经审议通过的拟支持名单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经公示无异议后,中关村管委会将支持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上一篇: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
下一篇:《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解读

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北京中政国宏社会经济咨询中心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国宏大厦23层

邮政编码:100038

开户银行:北京建行万丰支行

银行账号:1100 1042 4000 5300 6848

联系电话:010-65067990  65067996

图文传真:010-65067996

单位信箱:vip@chinagdp.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