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预拌砂浆应用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中,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应符合预拌砂浆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定。发现设计图纸未按规定设计使用预拌砂浆,应及时协调设计单位进行调整。
三、设计单位应按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等要求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品种、等级。施工图审查单位要将预拌砂浆设计情况列入审查范围。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预拌砂浆应用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定,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一)发现施工设计图纸未按规定设计使用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应及时协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二)签订预拌砂浆采购合同前,应审核生产企业基本条件和产品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三)按照相关产品标准采购预拌砂浆,使用前按《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11/T 696)或《预拌盾构注浆料应用技术规程》(DB11/T 1608)等标准进行复检。
(四)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材料采购信息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8〕19号)规定做好预拌砂浆采购信息填报。
(五)做好现场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有效防尘和污水回收及相关维护工作,留存筒仓设备生产厂家合格证复印件(加盖提供方印章)。
五、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砂浆施工应用监理责任。对施工单位存在违反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预拌砂浆供应企业应做好预拌砂浆产品和设备供应保障服务。
(一)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材料采购信息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8〕19号)规定做好预拌砂浆供应信息填报。
(二)提供的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应为专业机械设备厂家生产的合格设备。
七、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清洁生产应达到《预拌砂浆清洁生产技术规程》(DB11/T 1364)等标准要求,并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统计报表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报表。
八、充分发挥相关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促进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积极引导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等相关行业向清洁化、散装化、智能化、专业化、机械化、标准化为特征的方向发展。积极开展预拌砂浆标准编制、宣传培训和科技攻关等工作。
九、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加大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各行政主管部门各尽其责,密切协调配合,采取属地管理和市级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强监管,并按本市信用管理政策要求惩戒失信行为。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进行现场搅拌砂浆、未按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违规使用袋装水泥或设立配制砂浆搅拌机的违法违规行为。将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纳入建设系统绿色文明工地评比和工程质量评优的重要考核内容。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政策宣传和培训,指导其在施工图设计环节做好预拌砂浆使用设计。对未按规定设计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的,依法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理。
十、鼓励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用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鼓励施工单位选用绿色产品认证产品和机械化施工工艺。
(二)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开展智能化和绿色化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在预拌砂浆生产中使用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业和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研发适合家庭装修使用的罐装预拌砂浆。
(三)倡导预拌砂浆运输采用新能源货运车辆。
十一、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中使用散装预拌砂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4〕15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建材〔2009〕831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本市建设工程中进一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7〕897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6〕223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4〕1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