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本市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按照91元/吉焦(含税)执行。供暖季结束后,恢复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7〕1797号)规定的燃气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84元/吉焦(含税)。
二、各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价格规定,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暖价格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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