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要求,按照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本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自2018年10月19日24时起,每吨分别提高165元和160元;89号汽油由每升7.35元调整为7.47元,提高0.12元;92号汽油由每升7.85元调整为7.99元,提高0.14元;95号汽油由每升8.36元调整为8.50元,提高0.14元;0号柴油由每升7.55元调整为7.69元,提高0.14元(具体价格见附件)。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本市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和运杂费(最高零售价格的1%)确定。
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