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时间
在前期本市已开展的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将检查时间延长到2018年12月20日。
二、检查对象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此次重点检查对象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以及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交通场站等转供电主体。
三、检查时限
检查时限为2018年1月1日以来电网企业和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
四、检查组织
此次重点检查由市价监局统一部署,各区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市价监局将对有关区发展改革委价格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市价监局负责对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执行清费政策有关情况开展检查。
各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对辖区内转供电主体开展检查。
五、检查重点
(一)电网企业
1.是否存在继续收取取消的垄断性服务收费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退还临时接电费的行为;
3.是否存在擅自制定项目和标准并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4.是否存在在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5.是否存在不落实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的行为;
6.是否制定了对于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自愿移交市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的相关实施计划与具体工作方案;
7.是否存在其他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
(二)转供电主体
1.转供电主体自身承担的电费加上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是否存在超过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的情况,是否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传导到终端用户;
2.是否存在以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或以其他名义加收费用的行为;
3.是否存在不主动公示当月总表购电缴费金额、用户分表电量以及当月平均分摊度电收费标准的行为;
4.在转供电环节是否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5.在转供电安装改造过程中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
6.是否存在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7.是否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等其他行为。
六、检查工作安排
(一)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要对照电网环节检查重点进行自查自纠,于10月15日前向市价监局报送执行国家清费政策自查情况报告。同时,对全市转供电主体进行全面摸排,梳理汇总,将数量、地址、联系方式、用电情况、缴费情况等数据于10月20日前报告市价监局。
(二)各区发展改革委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要于10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大型转供电主体(具体名单另行下发)的政策告知、提醒告诫和价格检查全覆盖,对投诉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
(三)各区发展改革委在11-12月份,要对除大型转供电主体以外的其他转供电主体企业,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以不低于5%的比例开展“双随机”抽查监督。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是中央政府在工作报告中对全社会作出的重要承诺,也是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的切实举措,是必须坚决完成好的重大任务。国务院将重点督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此项工作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的,要追究责任。各有关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有效的办法,狠抓落实,打通降价“最后一公里”,确保终端用户享受到国家及本市多次降低电价的政策红利。
(二)加强协调配合。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要明确职能部门和具体联系人,主动配合重点检查工作。各区发展改革委也要积极协调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商务委、区供电公司等单位,合力做好对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的检查规范工作。
(三)提升检查效果。各区发展改革委要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检查执法力量,集中力量开展好此次重点检查工作。要结合12358、12345等热线的举报投诉情况,对于尚未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的,必须限期落实;对用户反映强烈、拒不整改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和本市电价政策,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要将其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
(四)及时总结上报。各区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反映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成效。10月25日前向市价监局邮箱报送大型转供电主体的检查进展情况及检查统计表;11月25日前报送关于其他转供电主体“双随机”检查规范情况及检查统计表。12月20日前将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检查总结报告、典型案例及检查统计表等报送市价监局(价格检查处),电子版报送邮箱:bjjgjc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