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7-2019年北京电网输配电价中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电度电价,自2018年5月1日起以现行标准为基础每千瓦时下调1.48分;2018年7月1日起在上述调后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再下调0.27分。
二、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输配电价标准,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约束成本、提高服务水平;按年度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当年输配电价执行情况、电网建设投资完成情况、收入与成本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
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7〕69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