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与审核
(一)备案单位范围
上述521家重点用能单位中,未开展过能源管理岗位负责人备案的单位,应按照《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管理办法》(京发改〔2011〕1618号)规定,开展能源管理岗位备案。
已进行备案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需重新备案:
1.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2.节能主管领导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
3.能源管理负责人姓名、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
4.能源管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数量发生变化。
(二)备案程序
需开展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的单位,请于2018年5月21日前,通过“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网址:https://jnjp.bjpc.gov.cn/tpf,用户名为各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初始密码为“123qwe!@#$”,登录后请及时修改初始密码,以免信息丢失,详细信息可查询“登录说明”),在线填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并同时向所在区发展改革委(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下同)提交以下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书面材料:
1.下载打印填报完成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一式2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书复印件;
4.能源管理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备案审核
各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组织工作和备案信息审核,并于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审核。对于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未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未向节能主管部门备案的重点用能单位,将由市节能监察大队进行监察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关于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和审查
(一)报送单位范围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规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240家重点用能单位、本次公布的281家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含)至5000吨(不含)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二)报送方式
各相关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编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请于2018年5月21日前通过“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网址、用户名及初始密码同上)在线填报本单位2017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同时报送以下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书面材料:
1.下载打印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表》;
2.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文本,内容包括:本单位概况,2017年度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用能分析、节能效益分析、所采取的节能措施及落实情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2018年节能改造措施、工作计划等内容。
(三)报告审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含)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各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查本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含)至10000吨(不含)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程序和要求按照《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管理办法》(京发改〔2011〕1618号)执行。审查工作应当于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各区发展改革委应分别编制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并于2018年6月11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对于未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不实、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未完成年度目标的重点用能单位,将由市节能监察大队进行节能监察,并依法开展现场调查和节能监测。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节能工作领导和管理。各区发展改革委应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督促重点用能单位落实国家及本市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切实加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制订年度节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二)深入挖掘节能潜力。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健全能源管理、计量、统计体系,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要求,进一步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科学规范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积极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统计局做好能源消耗监测分析工作。加强节能综合管理,配合做好能源调查、能源审计、现场节能监测工作,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持续提升能效和节能管理水平。
(三)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统筹管理。各区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要加强对本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涉及重点用能单位关停并转、能源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岗位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切实推动完成“十三五”节能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