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9月23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及《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重点排放单位管控范围的通知》(京政发〔2015〕65号)相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量5000吨(含)以上,且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需履行年度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单位为报告单位,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年度碳排放报告。
现将本市2016年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及报告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碳排放权交易有关工作,扎实做好节能减碳工作。我们将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适时发布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安排,请各单位密切关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及时了解相关工作进展及要求。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统计局
2016年9月18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气候处> 费景耀; 联系电话:66415588-1134 市统计局能源处 刘晓萌; 83547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