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16]2068号
2016年12月06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水泥企业生产用电执行阶梯电价的范围和加价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市统计部门,自2017年1月1日起,于每年7月1日前完成相关统计、核查,确定并公布本市执行阶梯电价的水泥企业名单,商市节能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三、市电力公司应当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公布的水泥企业信息,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收取阶梯电价电费。因实施阶梯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除10%留给电网企业用于弥补执行阶梯电价增加形成成本外,90%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差别电价收入”(1039912)。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市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在官方网站公布本市执行阶梯电价的水泥企业名单。市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市节能监察机构加强对水泥企业耗能设备、能源消耗情况和相关信息监管,配合做好相关用能指标检查工作。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加强对本市水泥企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