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规〔201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1号令)、《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9]1479号),以及《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等有关规定,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四川等省市开展了简化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试点工作。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少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申报环节
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现行管理规定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可将申报文件直接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现行管理规定应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可以经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市发展改革委,也可以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
根据发改外资【2009】1479号文件要求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的境外并购类和竞标类重大项目,相关地方企业可将信息报告申请文件直接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已有境外投资项目经国家核准的地方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二、全面实行地方企业小型境外投资项目核准便利化
考虑到近年来境外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快速上升的实际情况,为切实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于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实行表格制核准管理,不再要求地方企业提供项目申请报告,以“小型境外投资项目申请表”替代。
报送“小型境外投资项目申请表”应提交的附件,按照申请表第十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
对于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仍需按现行管理规定提交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为减轻企业负担并体现自主决策的原则,地方企业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既可由企业按照《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咨询机构编制,发展改革部门不对此提出硬性要求。
四、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时,可以针对境外投资项目具体可能遇到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风险进行提示。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其他相关事宜,仍按照京发改[2005]2667号、发改外资[2011]235号等文件现有管理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1月25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