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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妇女发展规划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09-10 08:48:15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为主线,不断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紧紧围绕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目标任务,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男女两性和谐发展,推动妇女与北京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全面发展原则。关注妇女切身利益需求,努力促进妇女在决策管理、经济参与、文化教育、身心健康、社会保障、法律保护、环境建设等领域的全面发展。
       2.平等协调原则。完善并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政策法规,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区域差距,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3.妇女参与原则。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在参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目标
       到 2020 年,北京妇女发展的总目标是: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保障妇女充分享有各项权利,妇女参政水平不断提高,参与经济发展的能力明显提升,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妇女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确保到“十三五”末期,妇女发展的总体水平居于全国领先地位,接近或达到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妇女发展的平均水平。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推进妇女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提高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主要目标
       1.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中女性的比例逐步提高
       ——市级党代会中的女性比例达到 35%以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均达到30%以上。确保市人大、市政协常委中的女性保持适当比例,并逐步提高。出席全国人大、政协女代表、女委员比例逐步提高。
       ——市委委员及候补委员、市纪委委员中,女委员的比例达到 15%以上。
       2.各级领导班子中女性领导干部的比例不断提高
       ——局、处级领导干部中的女性比例保持一定数量并逐步提高;局、处级正职领导干部中女干部应保持一定数量,其中,全市范围内区党政正职中应至少各配备 1 名女干部。
       ——市、区两级党政工作部门要保证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有女干部。
——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应至少各配备 1 名女干部;每个区范围内乡镇(街道)党政正职中女性比例保持一定数量并逐步提高。
       ——国有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人员中的女性比例不断提高,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中女干部的比例逐步增加。
       3.妇女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持续提升
       ——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 50%;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 30%以上,女村委会主任比例达到 10%以上。
       ——妇女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渠道不断扩大,社区工作者中女性比例达到 50%。
       ——妇女、妇女组织参与民主协商、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程度和水平不断提升。
       策略措施
       1.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落实《北京市贯彻〈2010-2020 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实施意见》、《北京市贯彻〈2014—2018 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2009-2020 年北京市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规划》,不断完善培养选拔女干部的政策机制。
       2.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在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交流、晋升等各环节上,确保女干部享有平等权利。
       3.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力度。落实相关政策法规中关于女干部培养选拔和配备的要求。加强统筹,拓宽视野和渠道,通过挂职锻炼、交流任职、轮岗等方式,推动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合理确定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
       4.做好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中女性选拔任用工作。确保女职工平等参与企业决策与管理,各级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5.推进妇女参与基层民主和公共事务管理。落实北京市第十届、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要求,妇女成员应当实行专职专选。加大农村女性参与基层民主和公共事务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注重农村女干部、女党员的培养选拔,提高农村妇女的参与意识和综合素质。依据《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完善妇女参与社区服务与治理的体制机制,加强女性社区工作者的选任招录和教育培训。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为妇女参与社区服务与治理提供平台和机会。
       6.完善妇女、妇女组织参与民主协商机制建设。落实中央和北京市关于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的作用,围绕妇女切身利益等问题开展民主协商,畅通妇女群众和妇女社会组织参与民主协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渠道,提升妇女、妇女社会组织参与民主协商、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程度与水平。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的作用,落实北京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妇女儿童和家庭的力度,提升妇女组织的社会服务能力。
       (二)妇女与经济
       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提升妇女参与经济发展的能力。
       主要目标
       1.妇女平等参与经济活动和共享资源的权利和机会得到保障
       ——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歧视。女性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 40%以上。保障女性高校毕业生获得充分的就业机会。
       ——优化妇女就业结构,提高就业质量。
       ——加大对残疾妇女就业技能培训,促进残疾妇女就业。
       ——技能劳动者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2.妇女自主创业的能力不断增强
       ——妇女创业能力不断提高,促进妇女创业带动就业。
       ——妇女创业领域、渠道不断拓宽。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推进区域妇女创业就业机制不断完善。
       3.女职工劳动保护不断加强
       ——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预防,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和职业伤害的发生。
       ——健全劳动关系法规体系,完善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机制。
       ——建会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 80%以上。
       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
       2.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性别歧视行为。
       3.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坚持公平就业理念,不得设置各类歧视性条件特别是性别歧视,积极做好接收女大学生就业工作。做好政策研究,维护女大学生公平就业权益;搭建就业服务平台,帮助女大学生实现充分就业;组织开展各类基层就业项目,拓展女大学生就业领域。
       4.完善残疾妇女就业政策。修订《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依法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落实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和定向招录制度,落实残疾人就业政策,改善残疾妇女就业环境,拓宽残疾妇女就业渠道,促进残疾妇女就业。
       5.鼓励、支持女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主动适应首都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女性技能人才培养,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研修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生产服务一线女性技能人才培养。
       6.加大创业培训力度。鼓励各类优质培训教育资源积极参与创业培训工作,为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女性劳动者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促进更多的女性创业者实现自主创业。
       7.完善促进妇女创业政策。进一步完善促进妇女创业就业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专业化创业培训服务和创业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更多京籍女性劳动者到天津和河北地区创业就业。搭建京津冀女企业家招商洽谈、政策咨询、科技研发、展会论坛等服务平台,加强女大学生择业观教育,促进女大学生创业就业资源有效对接,建立用工信息交流机制,为女性就业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
       8.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改完善北京市相关政策。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检查,严厉查处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督促企业发挥主体责任,依法为女职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做好女职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公正处理涉及女职工劳动关系稳定、劳动报酬以及保险福利待遇等问题的案件,投诉举报案件结案率达到 98%以上。
       (三)妇女与教育
       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升妇女整体素质和综合素养,推进妇女终身教育。
       主要目标
       1.妇女终身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15 岁以上女性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 10 年以上,新增劳动力中女性平均受教育程度达到 15 年。
       ——提高女性接受职业教育、技能教育的比例。
       ——鼓励、支持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2.女性人才的培养力度不断加大
       ——女性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数量逐步增加。
       ——农村妇女掌握实用技术的能力逐步提高。
       策略措施
       1.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鼓励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依托首都终身教育平台,促进妇女终身教育水平的提升。
       2.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3.提升职业女性的岗位适应能力和对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的学习、创新能力。鼓励行业、企业联合职业院校建立继续教育指导机构和培训中心,为女性从业人员提供终身教育、继续教育,为转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
       4.推进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实施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序推进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指导基地研发培训项目,开发培训课程,搭建对接平台。
       5.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和模式,注重女性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培养,为高层次、高素质女性专业人才成长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公共服务。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上充分体现社会性别理念,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观念。
       6.加大对女性科技创新型人才扶持力度。增加女性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数量,促进女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健康发展。
       7.加强对农村女性人才的扶持力度。加强对农村女性致富带头人、农村女性实用人才和职业女农民的培训,培育一批精通农技、善于经营、精于管理、勇于创业、能够带领农民致富的女性农民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增强妇女依靠科技致富的增收能力。
       (四)妇女与健康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为妇女提供公平可及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主要目标
       1.妇女卫生保健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
       ——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平均预期寿命延长。
       ——孕产妇系统服务率达到 97%。
       ——孕妇增补叶酸的比例达到 80%。
       ——促进自然分娩,合理控制剖宫产,保障母婴健康。
       2.妇女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开展婚前和孕前保健,逐步提高婚前、孕前医学检查率。
       ——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 11/10 万以下。
       ——适龄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率达到 80%以上。
       ——促进妇女病普查和两癌筛查工作常态化,提高癌前病变检出率。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 80%以上;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率分别达到 90%以上。
       ——提供多种形式的妇女心理健康指导和服务,提高妇女心理健康水平。
       ——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
       ——开展青春期、更年期等保健服务。
       3.妇女卫生保健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
       策略措施
       1.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有关保护妇女健康的配套法规和业务技术标准,加强执法监督。
       2.加大对妇幼健康的支持力度。将妇幼健康管理与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妇幼健康工作投入机制和妇幼保健机构经费补偿机制。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足额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共经费和业务经费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
       3.加强妇幼健康体系建设。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围绕孕产保健、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快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市、区均应设置一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女保健规范化门诊全覆盖。加强医疗机构产科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妇女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保健服务。
       4.加强妇幼保健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快助产专业人员培养。提高妇幼保健、助产服务人员待遇,促进妇幼保健服务人员队伍的稳定。
       5.落实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规范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落实增补叶酸及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孕产妇系统服务质量。
       6.加强管理服务,保障母婴安全。加强孕产期营养指导,减少不必要医学干预,减少非医学指征的剖宫产率,促进自然分娩。利用监测预警平台,完善孕情监测,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完善北京市危重孕产妇抢救专项补助使用管理及绩效考核制度,健全转会诊机制。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7.加大对婚前保健、孕前保健知识的宣传,不断提高公民对婚检、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婚前保健和孕前保健服务,推进婚检、婚登、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优生咨询指导等一站式便民服务,提高婚检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覆盖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8.提高妇女常见病防治水平。完善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优化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项目及流程,提高妇女常见病筛查率,实现早诊早治。普及生殖健康和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9.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完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将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推广有效干预措施。
       10.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加强孕产期抑郁等妇女心理卫生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干预。为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和服务,畅通妇女获得心理健康信息的渠道。加强对基层妇女群众自治组织中骨干力量的心理知识和技能培训,为广大妇女开展心理咨询、指导和干预。
       11.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开展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孕前保健,加大再生育指导。加强对大中学生的青春期教育和指导,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预防、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做好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推进安全避孕综合示范项目。
       12.推进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建立以妇幼健康档案为核心,与相关机构共享,完整、动态、连续的妇女儿童健康管理信息数据库,实现社区、医院与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共享。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与衔接,加强对妇女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提高妇女享有社会保障水平。
       主要目标
       1.妇女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逐步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妇女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实现妇女人人享有社会保障。
       ——完善城乡生育保险制度,妇女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2.妇女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力度进一步加大
       ——逐步加大贫困孕产妇的救助力度,提升实施救助的质量和水平。
       ——加大残疾妇女救助力度,提高残疾妇女保障水平。
       ——进一步提高对特困妇女的救助水平。
       3.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进一步提高
       ——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
       ——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为妇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创造条件。
       ——进一步提高老年妇女养老服务社会化水平,满足老年妇女多元服务需求。
       策略措施
       1.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制度并轨和保障模式平稳衔接过渡;调整和完善个人账户政策,适时启动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实施职工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促进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优抚制度衔接政策。
       2.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统一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和待遇标准,强化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功能。
       3.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4.强化工伤保险保障功能。探索建立灵活就业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等参加工伤保险的保障制度;完善差别化、可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试点工伤预防与费率浮动的联动机制。
       5.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依托,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加强生育保险基金和医疗服务管理,适时调整生育保险政策。
       6.加大妇女特殊群体的救助力度。保障贫困孕产妇的基本医疗需求,切实维护妇女生存健康权益。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制定因病致贫家庭救助措施,将因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切实提高妇女特殊群体的社会救助。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水平,积极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乡统筹。加大对残疾妇女的救助。改善残疾妇女生活质量,使残疾妇女在基本生活、医疗、养老、住房、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健全人同样的保障水平。
       7.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建设。实施《北京市社会服务管理创新行动方案》,完善社区服务、家政服务、居家养老设施和项目。落实《北京市社区基本公共服务指导目录(试行)》,逐步实现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全覆盖。开发适合老年妇女特点、满足老年妇女需要的社区服务项目。
       8.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
       9.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发展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满足大多数失能、半失能老年妇女的养老护理需求。发挥卫生医疗和养老服务双重优势,全市护养性养老床位达到总床位的60%。
       (六)妇女与法律
       完善促进男女平等的政策法规,增强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主要目标
       1.促进男女平等的政策法规不断完善
       ——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工作机制,推动社会性别主流化。
       ——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等相关政策法规中得到充分体现。
       2.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控制、降低强奸、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的发生。
       ——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活动。
       ——加强对妇女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扩大妇女接受法律援助的范围。
       3.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升
       策略措施
       1.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充分发挥《北京市政策法规性别平等评估操作指南》的作用,加强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执行中的性别平等评估工作,不断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法规。
       2.加强对传媒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禁止性别歧视。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
       3.完善妇女维权机制建设。推进“妇女维权通道”机制建设,建立对涉及妇女权益的诉讼等案件优先审查、重点办理的制度。
       4.保障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依照有关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5.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开展北京市反家庭暴力的立法调研,健全家庭暴力干预机制,充分发挥社区警务站作用,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
       6.严厉打击组织、强迫、诱引、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犯罪活动,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加强综合治理,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7.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鼓励、支持法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援助。依法为经济困难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免费咨询服务,维护女性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广泛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加大普法力度,将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市普法宣传规划,推动城乡社区普法工作深入开展。探索、创新在新形势下开展普法宣传的工作模式,加强法制宣传阵地建设,创作法制文艺作品,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文艺活动,增强法制文化的渗透作用,提高对妇女进行法制教育的感召力和影响力。
       (七)妇女与环境
       倡导先进的性别文化,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使妇女获得平等参与发展的机会。
       主要目标
       1.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落实,形成性别平等、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建立健全传媒领域性别平等监管工作机制。
       ——完善公共场所服务设施建设,满足妇女对公共服务设施的特殊需求。
       ——完善妇女活动场所设施,开展丰富多彩的健身活动,不断满足妇女多元化的需求。
       2.妇女在精神文明建设和家庭文明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凸显
       ——推进妇女参与社会志愿服务。
       ——倡导妇女参与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绿色出行,践行低碳生活。
       ——在妇女、家庭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大力推进文化建设,妇女的基本文化需求得到有效满足,文化素养和文明素质得到明显提升。
       3.妇女民间交流交往进一步推进
       ——深化妇女民间交往的内涵,提升北京妇女和妇女组织的国际影响力。
       ——拓宽妇女民间交流交往渠道,扩大人文交流的广泛性和深入性。
       策略措施
       1.建立纵向贯通、横向联动的新闻宣传长效机制。加强对公众社会性别文化的传播,在全社会大力倡导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先进性别文化,提高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决策主流,营造尊重妇女和促进男女两性平等发展的良好氛围。
       2.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结合,拓展男女平等意识宣传的深度与广度。提高传统媒体宣传力度,注重发挥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的独特作用,正确引导网络舆情,扩大信息的受众面,增强影响力,提高引领社会舆论的能力。
       3.加强对传媒的正面引导和管理,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经营者严格自律。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
       4.加强公共场所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在场馆、商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公共厕所的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5.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各类全民健身活动,普及科学的自我保健养生知识,不断满足妇女多元化的健康需求。加强妇女活动场所的合理规划、科学管理和机制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富于人文北京内涵的文化体育活动,使妇女享有更加时尚、更加优质的文化生活。
       6.推进家庭文明建设。实施《北京市和谐家庭行动计划》,创新推进“和谐家庭”创建活动和寻找“最美家庭”活动,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环境。开展系列家庭文化活动,丰富妇女和家庭的精神文化生活,引导家庭成员承续传统美德、和睦家庭亲情、影响教化子女、友善互助邻里,培育良好家风,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
       7.推进志愿服务工作。落实《关于推进北京妇女儿童家庭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发挥妇联组织扎根基层、联系群众的工作优势,依托基层妇女之家,加大巾帼志愿服务团队建设。发挥女性团体汇集众多优秀女性人才、联系广泛的优势,培育巾帼志愿服务团队。
       8.建立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机制建设。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共文化建设的意见》,率先完成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的达标任务,充分实现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和数字化,基本建成均衡发展、供给丰富、服务高效、保障有力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全国文化中心的示范作用进一步彰显,妇女的基本文化需求得到有效满足,文化素养和文明素质得到明显提升。
       9.组织动员妇女参与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落实中央和北京市有关工作精神,实施全民节能计划,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节俭节约宣传教育实践活动,举办节水节电、节能减排、变废为宝、家庭垃圾减量和垃圾分类等各项活动,倡导合理消费,力戒奢侈浪费。组织动员广大妇女和家庭养成自然、节俭、健康、文明的绿色生活方式,建立家庭与社会、家庭与自然之间和谐发展的绿色家庭模式,营造勤俭节约、拒绝浪费的浓厚社会风尚。
       10.开展促进妇女发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妇女运动发展现状及趋势的研判,推动妇女交流交往工作理论的研究。在推进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实施中,发挥北京妇女民间外交的优势和作用,进一步拓展妇女友好交往的领域和渠道,加强双边和多边交流。积极开展促进妇女发展的国际合作项目,提高北京妇女的国际影响力,提升妇女工作的国际化水平。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1.各级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市、区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
       2.制定区级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各区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任务分解书,制定实施方案,形成全市实施妇女发展规划的工作体系。
       3.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纲要及专项规划的衔接。将妇女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将规划分别纳入本地区、本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4.优化妇女规划实施的法律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法规,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
       5.保障妇女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统筹资源、调整结构的基础上,加大妇女发展所需经费的投入。针对重点、难点问题,确定分阶段目标任务,实施相应项目,安排相关经费,保证目标如期实现。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发展。
       (二)健全完善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
       1.建立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
       2.健全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每年向同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
       3.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联络员、监测统计工作和年度工作会议,汇报、交流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部署工作任务。
       4.健全监测评估制度。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妇女儿童规划的监测评估制度,对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以日常指示、年度督查、阶段性(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形式进行督查指导,分期对实施规划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协调、督促解决问题。
       5.加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建设。明确机构、人员承担相关工作,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探索总结实施规划的工作方法
       1.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法规,宣传规划的重要内容,宣传促进妇女发展的国际公约、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
       2.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相关内容及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课程。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培训计划,开展对相关专业工作者的培训。
       3.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政策法规提供依据。加强对妇女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在规划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妇女办实事等运作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4.鼓励妇女参与规划的实施。妇女既是实施规划的受益者,也是实施规划的参与者。在实施规划过程中,注重发挥妇女的作用,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监测评估是实施规划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
       规划监测是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修改完善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如期实现,为规划未来妇女发展奠定基础。
       (二)本规划实行年度监测评估,2 至 3 年进行中期评估,5 年末进行终期评估
       (三)监测评估工作机构和职责
       1.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同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2.监测组和评估组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各级统计部门负责对规划监测统计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统计指标体系、监测统计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统计报告等。各级妇女儿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审评年度监测评估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和专项督查;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四)监测评估工作步骤
       1.科学设计规划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确定监测指标和重点评估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明确判断标准等。
       2.制定监测、评估方案。在方案中明确监测评估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评估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
       3.开展监测评估并撰写报告。通过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收集数据,并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质量审核;及时分析数据和信息,全面、客观评价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实施工作成效;撰写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
       (五)监测评估工作要求
       1.各级政府要重视规划监测评估工作。各级监测评估领导小组切实履行职责,保证监测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各级政府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工作。
       2.完善监测评估相关制度。健全性别统计制度,规范并完善分性别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并完善市、区及行业的性别统计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
       3.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本部门评估报告;各级统计部门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监测统计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分别向上一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下级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本规划由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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