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一)黄色预警: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二)橙色预警: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三)红色预警: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时;或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达到500时。
二、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健康防护引导、倡议性减排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对因沙尘暴形成的空气重污染,按照《北京市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执行;对未达到预警启动条件的短时重污染或因臭氧引发的空气重污染,及时发布健康防护提示。
(一)黄色预警(Ⅲ级响应)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拒绝露天烧烤。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对纳入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二)橙色预警(Ⅱ级响应)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在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基础上,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
(4)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5)对纳入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三)红色预警(Ⅰ级响应)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4)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6)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
(2)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按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其中本市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
(4)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5)对纳入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7)协调加大外调电力度,降低本市发电负荷。
三、应急响应
(一)预警发布
红色、橙色预警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预警建议,由市应急办分别报市应急委主任、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组织发布,由指挥部办公室下达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黄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预警原则上提前24小时发布;收到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预警提示信息时,按照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指挥部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二)预警响应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应急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各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街道(乡镇)和区属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应急措施。
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预警期间的执法检查,特别是加大对企业停产限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渣土运输车辆遗撒、机动车限行、露天焚烧、违法使用经营性燃煤及劣质散煤等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三)预警调整
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测结果,提出预警调整建议,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后,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
(四)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或收到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解除预警信息时,解除预警。预警按期解除时,不再另行报批,由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指挥部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和副秘书长担任(常务副市长分管环保工作时,副总指挥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组织管理和督促检查。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空气重污染应急主体责任,细化分解任务,严格组织实施。
(二)完善配套措施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总体要求,结合部门和辖区实际,认真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在《应急预案》发布后10日内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市相关部门要同时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停产限产企业名单和保障民生、城市正常运行、重大活动的企业和建设项目名单,并定期更新,及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列入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原则制定应急预案。各区、各街道(乡镇)应在市级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细化各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流程、不同级别预警的具体倡议性和强制性措施落实方案和具体分工等。
(三)强化应急值守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应急值守制度,保证应急值守系统顺畅。黄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保持备班备勤;橙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在岗值守;红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全天(含节假日)值守。红色预警期间,指挥部办公室可抽调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联合办公,开展应急指挥、协调调度、检查督查等工作。
(四)严格督查考核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制定督查工作方案,督促本行业、本辖区应急措施落实。各街道(乡镇)要强化属地监管职能,组织辖区执法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
市委宣传部要会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空气重污染应急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大对空气重污染成因的解读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倡导市民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拒绝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良好氛围。
(六)强化公众监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要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应急分预案、公开应急措施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要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问题和隐患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12369、96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