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软件产业政策
(一)加速软件产业转型升级。按照首都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创新资源优势,支持软件企业大力发展自主、高端、新兴的技术和产品,打造中国软件产业创新发展高地。与首都经济圈和环渤海经济带中具备条件的城市建立合作机制,促进人力密集型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以及能耗较高的数据中心企业向京外转移。
(二)打造中关村(000931,股吧)软件城。以海淀区上地及周边地区为核心,积极推进中关村软件园三期工程建设,盘活区域内存量产业用地,推动区域业态调整,促进软件产业集中成片发展,建成覆盖面积约30平方公里的中关村软件城,并在产业规模、公共服务能力、土地集约利用、综合配套水平、园区形象等方面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三)支持软件产业特色园区建设。在具备条件的中关村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基地中,布局建设定位明确、职住一体的软件产业特色园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各类投资主体的积极性,综合利用土地、规划、财税政策,将一批腾退的工业、商业企业用地提升改造为软件产业特色园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建设公共平台、建立服务体系、公共租赁住房配套以及各项手续办理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降低小微软件企业创业成本。集中扶植一批软件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对服务特色鲜明、领域聚焦的创业孵化基地实行挂牌制度,由市、区(县)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在海淀区开展“创业社区”试点,选择在智力资源密集、交通便利、商业配套成熟的社区周边,建立专为初创企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战略新兴领域的小微企业入驻政府投资的创业孵化基地,可享受低租金优惠政策。
(五)加大财政资金统筹支持力度。在全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统筹资金中将软件产业列为重点支持产业,按年度发布重点支持方向,支持一批重大产业化项目、中关村软件城和特色园区建设项目、新兴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标准创制项目以及大型并购项目。
(六)进一步拓宽产业融资渠道。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支持设立一批软件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在完善信用体制机制、创新金融产品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软件园区投资建设和软件企业并购投资。
(七)鼓励软件企业开展企业并购。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同政策性银行的战略合作,促进更多软件企业境外并购专项贷款享受政策性银行出口信贷优惠利率。对利用商业银行贷款实施的大型并购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对企业合并后新总部落户本市的软件企业,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总部企业在京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3〕29号)等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八)做好国家相关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实施工作。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申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对于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并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由市、区(县)政府共同遴选后,加大资金配套比例。配套资金由市、区(县)政府通过多种资金渠道安排。
(九)进一步开放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市场。各级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自用数据中心。鼓励将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处理工作中的一般性业务发包给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支持在公共云平台上或者政务云平台上迁移和部署信息化应用。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政府机构数据开放程度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
(十)严格落实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推进计算机销售环节正版软件预装工作,推动正版软件服务工作站和正版软件采购平台建设,依法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全面推行软件正版化。
(十一)加大软件消费新型市场渠道建设力度。鼓励互联网应用商店、内容分发和开放平台发展,对于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经认定后可享受软件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十二)加强软件出口服务。支持软件企业以市场联盟、产品合作、系统集成工程整包等多种形式开拓国际市场。经产业主管部门确认的高新软件出口企业,其在商务部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中归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软件类的产品,享受出口免税政策。
(十三)吸引和集聚高端软件人才。对本市软件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按照本市高级人才政策给予奖励。设立软件行业人才工作服务站,加强对纳入国家“千人计划”和本市“海聚工程”、中关村“高聚工程”的软件行业领军人才的跟踪服务。
二、集成电路产业政策
(十四)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件产业有关政策。
(十五)推进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发展。在中关村科学城建设国家级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基地,在南部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带建设国家级集成电路产业园,为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材料及整机终端生产的集聚发展提供新的空间。基地或园区所在区(县)政府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并在产业用地和公共租赁住房等方面提供支持。
(十六)创新集成电路产业投融资模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拓展创业投资基金等资金渠道,鼓励和吸引机构投资者、产业资本和海外资本参与组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集成电路产业链各环节协同发展,推动重点企业兼并重组和产业园区建设。
(十七)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生产企业开展合作。对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开展符合一定条件的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该款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的60%或首轮流片费用的30%给予研发支持。
(十八)支持高端集成电路生产性项目建设。对于线宽小于65纳米的新建或扩建12英寸及以上生产线、特色工艺生产线、高端封装测试生产线、关键装备及材料生产线等集成电路产业重大投资项目,鼓励和引导产业发展基金、社会资本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市、区(县)政府对重点项目给予代建厂房或贴息支持。
(十九)打造集成电路工程化创新平台。针对集成电路产业关键技术环节和重大需求,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积极推进国家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为本市及全国集成电路产业提供完整的技术支撑和服务。
三、政策落实
(二十)完善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加强对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及中国软件名城、全国软件与信息产业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
(二十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中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财政、税务部门和产业主管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协调政策落实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十二)产业相关部门强化行业公共服务支撑,完善产业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支持行业中介组织发展,研究进一步简化软件企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等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