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依法必须招标制度,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市需要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方案应当报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项目招标方案具体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范围,以及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本市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不再核准招标方案,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招标工作;如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
社会投资建设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不再核准招标方案,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
第三条 进一步明确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条件与标准。
(一)本市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国家规定标准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核准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国家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另有规定的,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
2.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
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PPP)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6.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7.有效投标或投标人不足3人,经依法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
8.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申请邀请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拥有 3 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四条 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实行承诺制。项目单位申报招标方案核准,应当作出书面承诺,保证所提交的以下有关说明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
(一)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以及招标方案申报表;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或者股权结构、项目建设资金性质说明,以及拟不招标的范围、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或者股权结构、项目建设资金性质说明,以及拟邀请招标的范围、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技术力量、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和招标经验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进一步优化核准程序,取消招标方案核准初审环节,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国家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报送招标方案申报材料,可以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
(二)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拟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或市政府批准。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可以经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四)本市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报招标方案核准:
1.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在申报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报送招标方案申报材料,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申请报告时同步办理招标方案核准。
2.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项目单位可以在申报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报送招标方案申报材料,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步办理招标方案核准。
3.政府投资项目分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单位可以在申报项目建议书时报送勘察、设计招标方案申报材料,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同步办理勘察、设计招标方案核准。
4.申请市政府投资补助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申报资金申请报告时提交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情况,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准招标方案;对于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投资补助;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再核准招标方案。
5.建设内容单一、建设地点分散、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审批实施方案的,项目单位可以在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的同时报送招标方案申报材料,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在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时同步办理招标方案核准。
6.项目具有特殊情况确需提前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单位可以在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前单独申报招标方案核准,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先行核准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方案。
7.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规定实行“一会三函”的项目,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制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时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同步办理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督促项目单位加快组织招标投标等前期工作。
第六条 进一步缩减招标方案核准时限,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执行以下时限规定:
(一)项目单位将招标方案核准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同时申报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完成有关项目审批、核准的同时完成招标方案核准工作,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作为项目批复文件的附件。
(二)项目单位单独申报招标方案核准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方案核准工作。
(三)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完成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情况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四)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原项目核准机关批准,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有关变更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核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8 年第 16 号)及有关配套文件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
第八条 如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骗取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的,原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依法处理,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原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664 号)、《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06〕1126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