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聚焦关键问题、突出重点区域,强化法治、精治、共治,不断提高交通综合出行效率,促进交通与城市协调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18年,实现机动车保有量控制在610万辆以内,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达到630公里以上,地面公交线网持续优化,自行车和步行慢行系统通行条件不断改善,中心城区路网交通指数控制在5?7左右,绿色出行比例提高到73%,交通参与者守法意识、规则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显著增强,城市交通运行总体安全平稳有序。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交通供给能力
1.加快中心城区和通州区次干路、支路建设,打通断头路,畅通微循环。城六区和通州区建成通车次干路、支路35条以上。
责任单位:城六区政府、通州区政府、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委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2.实施道路疏堵工程100项。在全市主要道路拥堵点段完成市级疏堵工程20项、区级疏堵工程80项。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各区政府、市园林绿化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完成时限:11月底前
3.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实现轨道交通6号线西延(海淀五路居—苹果园南路)和8号线三期、四期(珠市口—五福堂—瀛海)开通试运营。加快推进轨道交通新机场线、22号线、7号线东延、12号线、14号线剩余段、16号线、17号线、19号线、28号线、燕房线支线等线路建设。
责任单位:市重大办、各有关区政府、市交通委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4.加快推进长安街西延、广渠路东延、京良路东段、永引南路、北辛安路、化工路等城市主干路建设。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有关区政府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5.加快推进西外大街西延、通马路、丽泽路等城市快速路的升级改造工作。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有关区政府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6.加快城市副中心路网建设,实现采林路东延工程建成通车,抓紧建设孔兴路、通怀路、漷马路、通武路等。加强八里桥旧桥保护,推进八里桥新桥建设。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文物局、朝阳区政府、通州区政府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7.推进京津冀路网互联互通。实现首都地区环线高速公路全线贯通;推进新机场高速公路、新机场北线高速公路建设,开工建设团河路;做好承平高速公路工程前期工作。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有关区政府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8.全力推进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2019年北京世园会涉及的相关道路建设,实现兴延高速公路全线贯通,加快建设延崇高速公路。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有关区政府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9.开展“三城一区”、新城与中心城区之间交通规划研究,加快推动轨道交通快速联络通道建设,积极开展北清路、安立路等重点道路提级改造前期研究工作,加快打造“一小时交通圈”。
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委、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区政府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10.加快马官营、首钢二通厂公交场站提级改造,开工建设东小营公交中心站,完成土桥公交中心站建设,推进慧忠里公交站、明月湾公交站、环球影城公交站等一批公交场站建设。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委、各有关区政府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二)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创造良好绿色出行环境
11.加快推进望京西、北苑北、苹果园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开工建设东夏园综合交通枢纽。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重大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委、各有关区政府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12.开工建设京张高铁清河站配套交通接驳设施,推进丰台火车站、星火火车站配套交通接驳设施建设。研究市内交通枢纽与民航机场的快速接驳方式,推进北京新机场丽泽航站楼配套交通接驳设施建设,探索在东直门综合交通枢纽内设立值机设施。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委、各有关区政府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13.完善轨道交通站点接驳换乘条件。研究制订全市轨道交通新线接驳三年行动计划,调整优化轨道交通与地面公交接驳线路布局,加快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自行车道和步道建设。在部分重点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建设驻车换乘(P+R)停车场。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各有关区政府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14.加大公交专用道施划力度,新增公交专用道40公里以上,形成连续的公交快速通勤走廊。加强地面公交运行状况动态评估,优化公交线网布局,新开、优化调整公交线路40条以上。加强定制公交线路和区域微循环公交线路规范化管理,完善多样化公交运营服务。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完成时限:11月底前
15.完成900公里自行车道治理;开展自行车专用路规划研究,加快回龙观至上地自行车专用路建设。在主要道路人行步道上设置阻车桩,防止机动车占用。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各有关区政府
完成时限:11月底前
(三)加强静态交通管理,大力整顿停车秩序
16.配合《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颁布实施,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机动车停车治理格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各区政府
完成时限:7月底前
17.按照“停车有位、合理付费、依规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改革路侧停车管理体制、收费管理方式、服务管理模式和执法监督机制,提高路侧停车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各有关区政府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18.研究编制全市地面停车规划,明确允许停车区、临时停车区、禁止停车区范围,做好停车位总量控制。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各区政府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19.开展二环路内静态交通秩序专项治理工作。抓紧组建静态停车秩序管理专业执法队伍,提高巡查频率和强度,实现路侧停车网格化巡查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各有关区政府
完成时限:10月底前
20.推动利用地下空间开展停车场建设。利用市场化手段,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下公共停车场建设、运营和管理。
责任单位:各有关区政府、市民防局、市规划国土委、市交通委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四)加强区域交通治理,改善交通运行环境
21.规范核心区旅游客运秩序。研究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加强旅游客车管理,实施远端定点上下客措施,提高车辆周转效率,减少占路停车候客现象。组织开通核心区旅游景点循环摆渡专线,满足游客出行需求。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旅游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22.在城六区,以北京医院、南新华街、南磨房、清河五彩城、青塔地区、八角西街等地区为重点,分别组织实施2处以上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努力打造交通运行组织高效、交通节点畅通、空间资源匹配共享的交通综合治理示范区。
责任单位:城六区政府、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园林绿化局、市城管执法局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23.在郊区,以新城、重点商圈、旅游景区周边道路为重点,开展区域交通综合整治,改善交通环境。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加大对车辆超载超限行为的打击力度。
责任单位:各有关区政府、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24.持续开展常态化交通违法整治,增设交通执法电子设备,加大对机动车闯禁行、闯红灯、占用公交专用道和应急车道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管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各区政府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25.加强道路交通运输秩序治理。以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为重点区域,强化对出租汽车和省际客运、旅游客运车辆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营运行为,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出行环境。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各有关区政府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26.加强对学校、医院周边地区的交通秩序管理。加大对违法占路停车、不按交通标识行车等行为的执法力度;学校、医院要落实“门前三包”责任,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门前秩序的管理。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城市管理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27.统筹推进电动自行车及电动三轮、四轮车治理。采取严格措施,加大对违法生产销售改装、无牌上路、闯红灯和不按交通标志标识行驶等突出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同时,抓紧推进《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残联、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区政府
完成时限:11月底前
(五)强化科技支撑,优化城市交通管理
28.推进市交通运输数据资源交换共享与应用平台、市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建设。开展北京新机场高速公路“智慧高速”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29.继续实施中心城区和城市副中心主干道路信号灯绿波工程,进一步提升路口通行效率。优化调整100处路口、重要桥区及联络线关键节点信号灯配时,在重点拥堵路口探索实施反溢式信号灯控制系统。针对易发生拥堵的道路出入口,科学调整并线提示标志位置和施划地面标线,有效改善道路通行秩序。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交通委
完成时限:11月底前
30.针对部分路段潮汐交通特点,科学设置潮汐车道,提高通行能力。开展路口可变导向车道建设,分时段控制车流方向。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完成时限:7月底前
31.推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规范发展。进一步规范网约车平台经营行为,做好网约车平台、从业人员行政许可工作,加强日常监管执法。引导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进一步提升车辆运营效率。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32.引导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应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市民出行特征分析,科学确定共享单车投放数量,避免无序投放。按照“市级统筹、区级主责”的原则,通过采用电子围栏等技术,强化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33.鼓励引导新能源小客车分时租赁发展,以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等区域为重点,增加新能源小客车分时租赁用车网点。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城市管理委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34.改进交通路况信息播报工作,加快地面交通、轨道交通、公共停车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更加精准及时发布各类交通服务提示信息,为群众出行提供便利。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六)加大政策支持,从源头缓解交通拥堵
35.健全完善城市规划建设与交通承载力协同匹配机制。将交通影响评价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系,研究交通部门参与城市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和竣工联合验收的工作机制。试点开展区域交通影响评价,研究编制学校、医院、商务聚集区等人流聚集场所周边交通基础设施规划标准和设计导则。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有关区政府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36.完善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和公租房配租保障措施,健全职住平衡对接机制。研究制定鼓励以租赁方式解决职住平衡的相关政策,增加中心城区、高密度就业区租赁住房供给。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各有关区政府
完成时限:11月底前
37.推动停车设施建设与城市绿化融合发展,研究编制绿色停车场设计建设标准。结合城市绿化景观提升工作,进一步优化完善步行绿道系统。
责任单位:市园林绿化局、市规划国土委、市交通委
完成时限:11月底前
(七)大力宣传引导,营造共治共建良好氛围
38.推进治理交通拥堵互动平台建设。继续办好“治堵大家谈”交通广播和“交通北京·微访谈”新媒体直播节目,邀请交通、法律、经济、社会、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就交通治理热点难点问题分专题进行解读;持续做好“交通缓堵,我来说两句”网络互动栏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委、市政府新闻办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39.开展“文明交通绿色出行”宣讲活动。充分发挥交通文明宣讲员、社区民警、志愿者作用,通过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等方式,讲好交通故事,展现行业精神,宣传管理政策,引导绿色出行,培育交通文明。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首都精神文明办、各区政府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40.组织开展“礼在北京·让出文明—市民爱心斑马线专项行动”。重点在城六区打造100个“爱心斑马线”示范路口,深入社区开展100场宣讲活动。以每月11日“排队日”和22日“让座日”为载体,在主要路口、路段宣传礼让守序,普及交通法规,纠正交通陋习。
责任单位:首都精神文明办、市教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各有关区政府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市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保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缓解交通拥堵纳入本部门、本地区重点工作,统筹谋划、全力推进,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各项任务。
(二)严格落实责任
市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本行动计划,认真编制并及时发布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2018年缓解交通拥堵行动计划任务书。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协作,集成政策,形成合力。各区政府要严格落实治理交通拥堵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区缓解交通拥堵工作方案,细化重点任务,倒排时间,用心组织,狠抓落实。设置以“人的出行”为核心的综合交通指数,试点开展区级及街道(乡镇)层面的交通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工作,推动交通综合治理重心下沉至各区及街道(乡镇)。
(三)强化督查问责
将缓解交通拥堵工作纳入市、区两级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督查和绩效考核内容,通过开展现场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跟踪评估、群众满意度调查及政府专项督查等方式,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各项任务落实。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力、效能低下、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等行为,依纪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