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有关要求,现将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收费编码164007001)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1.4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4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收费单位需按规定在本单位网站和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6〕92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