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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简化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6-12-16 15:22:00

 

京发改规[2013]9号

2013年12月11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关于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以下简称“能评”),更好地发挥能评对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二氧化碳排放的作用,按照“取消精简、下放增效、规范监管”的原则,我们对能评工作流程进行了简化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项目节能登记。对土地一级开发、园林绿化、河道治理、环境整治、村庄搬迁、架空线入地、电力管沟等项目,不再进行节能登记备案。

 

  二、下放节能登记类项目管理权限。按照目前本市能评项目的分类管理标准,将节能登记类项目(即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以及年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区县发展改革委。项目建设单位登陆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备案管理系统(网址http://project.bjpc.gov.cn/jnpg),按照相关要求填报并生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申请表,直接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委进行登记备案。项目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依法撤销对项目的节能登记备案意见。

 

  三、缩短节能审查工作办理时限。将节能专篇审查办理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为12个工作日(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业机构评审的时间),将节能登记备案办理时限压缩为5个工作日。

 

  四、简化项目节能审查申报材料。对节能专篇类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节能专篇由4份减少为2份,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情况说明)等文件由2份减少为1份。对节能登记类项目,将节能登记表相关信息纳入节能登记申请表,项目建设单位无需再单独填写节能登记表。

 

  五、增加二氧化碳排放评价相关内容。节能专篇类项目,应在节能专篇中增加二氧化碳排放情况、控制措施等内容,并在节能审查意见中增加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相关意见。节能登记类项目,在节能登记表中增加二氧化碳排放数据测算等内容。

 

  六、实行能评项目季度通报和能耗预警机制。进一步把能评工作和控制能消费总量有机结合起来,适时跟踪分析新增项目能耗特点以及其对能源消费

总量控制目标的影响。我委将按季度通报各区县、各行业新增项目能耗情况,对新增能耗增长较大的区县、行业,适时发出预警信号,并适时采取相应调控措施。

 

  七、强化能评项目过程监管。完善相关节能标准,严格项目准入,新建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必须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从源头上严控不合理能源消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设计、施工及运营管理中严格执行节能审查意见相关要求和节能专篇确定的方案及措施,全面落实各项节能设计指标及设备能效规定。我委将能评项目监管纳入节能监察计划,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会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项目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营管理过程中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区县发展改革委节能登记类项目备案管理情况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检查,对全市已开工项目履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程序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在节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我委将依法处理。

 

  八、其他规定和要求。

 

  1.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应制订本区县节能登记类项目备案管理工作落实方案,明确节能登记类项目主管科室、岗位职责和工作人员,细化办理流程,刻制“北京市××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专用章”,并在本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方案及相关信息报送我委。

 

  2.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按季度汇总本区县节能登记类项目能耗情况,分析本区县新增项目能耗特点及对总量控制目标的影响,做好相应预警和调控工作,并于将相关情况报送我委。

 

  3.为便于项目建设单位、节能专篇编制机构、区县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开展能评相关工作,我委编制了《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南(2013年版)》(以下简称《工作指南》)。请各单位参照《工作指南》,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能评项目申报、审查与管理。

 

  4.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07]34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独立节能专篇内容深度的要求(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07]576号)和《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07]1107号)同时废止。

 

  5.如国家对能评政策调整,本市将适时调整、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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