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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6-12-16 15:14:58

 

京发改规[2016]9号

2016年03月10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2日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委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

  第三条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基准》中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第五条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设定基础裁量档,具体裁量基准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 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规则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法律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应当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依法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后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在同一时期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裁量情形、处罚种类和裁量基准应当基本相同。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对应C0000**B010):

  (一)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主体;

  (二)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价格垄断违法行为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对应C0000**B020)或者从轻处罚(对应C0000**B030):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应C0000**B050):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九)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三条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裁量情形和裁量基准。集体讨论可以采取委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或者委领导传签文件等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1.经营者(个人除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二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执行政府定价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九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5倍罚款”,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3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5倍罚款”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罚款5000元—50万元,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200万元罚款”,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罚款5000元—5万元”、“罚款5万—20万元”、“罚款20万—30万元”、“罚款30万—200万元”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2.经营者(个人)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执行政府定价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5倍罚款”,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3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5倍罚款”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罚款10万元以下”,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罚款4万元以下”、“罚款4万—6万元”、“罚款6万—10万元”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1.经营者(个人除外)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处罚规定》第十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5倍罚款”,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3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5倍罚款”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罚款1万—100万元,情节严重的处100万—500万罚款”,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罚款1万—10万元”、“罚款10万—40万元”、“罚款40万—60万元”、“罚款60万—500万元”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2.经营者(个人)违反《价格法》第十二条,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处罚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5倍罚款”,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 “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罚款2倍以下”、“罚款2倍—3倍”、“罚款3倍—5倍”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50万元以下”,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罚款4万元以下”、“罚款4万元—6万元”、“罚款6万—50万元”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以下”,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元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元—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000元—5000元”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对于无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罚款5000元以下”,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罚款2000元以下”、“罚款2000元—3000元”、“罚款3000元—5000元”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七条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行为

  1.经营者(个人除外)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倍罚款”,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3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5倍罚款”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罚款1万—100万元,情节较重的处100万—500万罚款”,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警告”、“警告并处罚款1万—10万元”、“警告并处罚款10万—40万元”、“警告并处罚款40万—60万元”、“警告并处罚款60万—500万元”六个基础裁量阶次。

  2.经营者(个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3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5倍罚款”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以下”,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警告”、“警告并处4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并处罚款4万—6万元”、“警告并处罚款6万—50万元”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八条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1.经营者(个人除外)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3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5倍罚款”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1万—100万元”,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警告”、“警告并处罚款1万—10万元”、“警告并处罚款10万—40万元”、“警告并处罚款40万—60万元”、“警告并处罚款60万—100万元”六个基础裁量阶次。

  2.经营者(个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5倍罚款”,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3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5倍罚款”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警告”、“警告并处4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并处罚款4万—6万元”、“警告并处罚款6万—10万元”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裁量幅度为“处50万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罚款20万元以下”、“罚款20万—30万元”、“罚款30万—50万元”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条 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1.经营者(个人除外)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3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5倍罚款”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1万—100万元”,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警告”、“警告并处罚款1万—10万元”、“警告并处罚款10万—40万元”、“警告并处罚款40万—60万元”、“警告并处罚款60万—100万元”六个基础裁量阶次。

  2.经营者(个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 “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5倍罚款”,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3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5倍罚款”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警告”、“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以下”、“警告并处罚款4万—6万元”、“警告并处罚款6万—10万元”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1.经营者(个人除外)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5倍罚款”,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3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5倍罚款”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罚款5000元—50万元,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300万元罚款”,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警告”、“警告并处罚款5000—5万元”、“警告并处罚款5万—20万元”、“警告并处罚款20万—30万元”、“警告并处罚款30万—300万元”六个基础裁量阶次。

  2.经营者(个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二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5倍罚款”,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3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5倍罚款”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5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警告”、“警告并处4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并处罚款4万—6万元”、“警告并处罚款6万—50万元”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裁量幅度为“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罚款20万元以下”、“罚款20万—30万元”、“罚款30万—50万元”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1.经营者(个人除外)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处罚规定》第七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5倍罚款”,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罚款2倍以下”、“罚款2倍—3倍”、“罚款3倍—5倍”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罚款5000—50万元”,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警告”、“警告并处罚款5000—5万元”、“警告并处罚款5万—20万元”、“警告并处罚款20万—30万元”、“警告并处罚款30万—50万元”六个基础裁量阶次。

  2.经营者(个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对于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5倍罚款”,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3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5倍罚款”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以下”,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警告”、“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以下”、“警告并处罚款4万—6万元”、“警告并处罚款6万—10万元”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1.经营者(个人除外)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5倍罚款”,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3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5倍罚款”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罚款1万—100万元”,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警告”、“警告并处罚款1万—10万元”、“警告并处罚款10万—40万元”、“警告并处罚款40万—60万元”、“警告并处罚款60万—100万元”六个基础裁量阶次。

  2.经营者(个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5倍罚款”,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3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5倍罚款”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警告”、“警告并处4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并处罚款4万—6万元”、“警告并处罚款6万—10万元”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1.经营者(个人除外)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处罚规定》第八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5倍罚款”,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3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5倍罚款”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2000元—20万元”,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警告”、“警告并处罚款2000—2万元”、“警告并处罚款2万—8万元”、“警告并处罚款8万—12万元”、“警告并处罚款12万—20万元”六个基础裁量阶次。

  2.经营者(个人)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5倍罚款”,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只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3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5倍罚款”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警告”、“警告并处4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并处罚款4万—6万元”、“警告并处罚款6万—10万元”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处罚规定》第十二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倍—3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倍—5倍”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价格手段牟取暴利的行为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处罚规定》第十二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以下罚款”,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倍—3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倍—5倍”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其他不正当价格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行为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四十三条,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三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相关应相关营业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处相关应相关营业额1倍—1.5倍罚款”、“处相关应相关营业额1.5倍—2.5倍罚款”、“处相关应相关营业额2.5倍—3倍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条 经营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四十三条,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三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相关应相关营业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处相关应相关营业额1倍—1.5倍罚款”、“处相关应相关营业额1.5倍—2.5倍罚款”、“处相关应相关营业额2.5倍—3倍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拒不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以及提供虚假资料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三十五条,拒不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以及提供虚假资料逾期不改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价格法》第四十四条、《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罚款10万元以下”,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罚款4万元以下”、“罚款4万元—6万元”、“罚款6万元—10万元”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的行为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七条规定,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4%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6%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10%的罚款”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七条规定,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尚未实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罚款20万元以下”、“罚款20万—30万元”、“罚款30万元—50万元”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三条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的行为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六)项、《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七条规定,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4%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6%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10%的罚款”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六)项、《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七条规定,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尚未实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罚款20万元以下”、“罚款20万—30万元”、“罚款30万元—50万元”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为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反价格垄断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4%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6%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10%的罚款”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反价格垄断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垄断协议尚未实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0元万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罚款20万元以下”、“罚款20万—30万元”、“罚款30万元—50万元”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为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反价格垄断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4%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6%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10%的罚款”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反价格垄断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尚未实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罚款20万元以下”、“罚款20万—30万元”、“罚款30万元—50万元”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的行为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反价格垄断规定》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4%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6%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10%的罚款”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反价格垄断规定》第八条第(三)项规定,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尚未实施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罚款20万元以下”、“罚款20万—30万元”、“罚款30万元—50万元”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七条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

  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六条、《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九条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罚款20万元以下”、“罚款20万—30万元”、“罚款30万元—50万元”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八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反价格垄断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4%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6%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10%的罚款”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九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反价格垄断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4%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6%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10%的罚款”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反价格垄断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4%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6%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10%的罚款”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一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反价格垄断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4%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6%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10%的罚款”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二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五)项、《反价格垄断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4%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6%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10%的罚款”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三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六)项、《反价格垄断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4%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6%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10%的罚款”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实施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实施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4%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4—6%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6—10%的罚款”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五条 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为

  被调查的经营者(非个人)、利害关系人(非个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违反《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100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罚款8万元以下”、“罚款8万—12万元”、“罚款12—100万元”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被调查的经营者(个人)、利害关系人(个人)或者其他有关个人违反《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10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罚款8000元以下”、“罚款8000元—1.2万元”、“罚款1.2万—10万元”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节 违反《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的行为

  违反《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第六条,拒绝配合或者拒绝提供信息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罚款3万元以下”,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罚款1万元以下”、“罚款1万元—2万元”、“罚款2万元—3万元”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七条 定点单位未准确、及时完整报送价格相关信息的行为

  定点单位违反《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未准确、及时完整报送价格相关信息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罚款1万元以下”,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罚款4000元以下”、“罚款4000元—6000元”、“罚款6000元—1万元”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节 违反《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业务的行为

  违反《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未经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业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单位罚款10000元以下,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下”,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对单位罚款4000元以下,对个人罚款400元以下”、“对单位罚款4000元—6000元,对个人罚款400元—600元”、“对单位罚款6000元—10000元,对个人罚款600元—1000元”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九条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人员违反规定致使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失实的行为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人员违反《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致使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失实,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机构罚款3万元以下,对人员罚款1000元以下”,按照不同情节划分为“不予处罚”、“只警告不罚款”、“警告并对机构罚款1万元以下,对人员罚款400元以下”、“警告并对机构罚款1万元—2万元,对人员罚款400元—600元”、“警告并对机构罚款2万元—3万元,对人员罚款600元—1000元”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基准》由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基准》及对应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自发布日起实施。

  在本《基准》实施前已经立案的案件仍依照原规定执行,在本《基准》实施后立案的案件,应执行本《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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