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经信委发〔2012〕131号
北京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
《关于对北京地区微型软件企业提供免费
检测服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管理办法》(京经信委发〔2011〕140号),我委制定《关于对北京地区微型软件企业提供免费检测服务的实施办法》,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11月7日
关于对北京地区微型软件企业提供免费检测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以及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落实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相关的软件检测机构认可管理办法》(京经信委发〔2011〕140号)“对微型软件企业首次开发的一个软件产品提供免费检测服务”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是指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2〕300号),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
二、本办法所称首次开发的软件产品指企业首次自主开发的一个软件产品。
三、本办法所称的免费检测服务是指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可的软件产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名单以每年经信委网站公布的为准)应对微型企业首次开发的软件产品提供免费检测服务。
四、免费检测备案及免费检测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企业提交材料:微型企业可到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www.bjeit.gov.cn或经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网站下载首次开发产品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详见附件1),填好并加盖公章后连同以下资料提交至北京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软件中心)。
(1) 《微型软件企业首次开发软件产品备案表》一式两份;
(2) 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 企业花名册、财务报表(含损益表)(加盖企业公章);
(二)北京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促进中心审核:软件中心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备案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备案表当年有效,过期后应重新申请。
(三)检测机构进行免费检测:企业持加盖软件中心公章的备案表到经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免费检测。企业提交检测的软件产品名称应该与备案表中填写的名称一致。检测机构进行免费检测后,在备案表上填写检测日期并加盖检测专用章。
(四)检测机构进行备案:检测机构将加盖检测专用章后的备案表传真至软件中心。
五、经认可的检测机构未按要求提供免费检测,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暂停该机构的认可资格,并限期予以整改。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微型软件企业首次开发软件产品备案表.doc
附件2 微型软件企业首次开发软件产品备案表填表须知.doc